被告人小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小王的父亲聘请白静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。
接受委托后,白静律师和另一位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小王,并详尽分析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,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把握。庭审期间,王律师提出了被害人朱某某死亡之后果并非被告人小王导致,且被告人小王在本案中具有从犯、自首、立功、初犯、偶犯、认罪、悔罪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之情节,依法应予客观认定,并对其减轻处罚。庭后,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长达二十一页的辩护词。
某人民法院采纳了白律师辩护意见,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两年,缓期执行。
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录:
经依法审查表明:2006年9月29日,被告人吕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欲殴打与其有矛盾的老朱,后被告人吕某某又让被告人李某某来帮忙找人,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小王告诉其帮忙他人打架。
当日19许,被告人吕某某、李某某、小王、杨某某将老朱骗至本市河北区建昌道某小区一拆迁的空房内,在被告人吕某某的指使下,被告人小王、杨某某对老朱的头、肋部等处拳打脚踢,期间,被告人吕某某对老朱拳打脚踢并用瓷砖猛砸老朱的头部,后被告人吕某某、小王、杨某某将老朱的衣服脱光,发觉老朱还在呻吟时,被告人吕某某有用砖猛砸老朱的胸部,四被告人逃离现场。
经法医鉴定,被害人老朱系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胸部,用瓷砖打击头面,造成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吕某某、小王、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、小王、杨某某的刑事责任,以聚重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。
如果控方指控成立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被告人小王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。
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摘要:
本院认为,被告人吕某某因与被害人有矛盾而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,被告人小王、杨某某在被告人吕某某的的纠集下,殴打被害人,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;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吕某某指使,纠集被告人小王殴打他人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、小王、杨某某、李某某的